

陈尚胜
摘要:《明史》中称市舶司提举在管理外国朝贡贸易和消除中外通商“衅隙”方面肩负重要使命,而接待日本朝贡仍需兼防倭患的浙江市舶司则更为突出。本文考察了正德时期浙江市舶司的三位提举:陈民俊在任时由于日本未派朝贡使团,他因这一闲职而广交当地之士;黄相因不愿依附宦官刘瑾而被贬至宁波,提举任上虽遇日本使团朝贡,但他只是检视日本货物的角色,不过能在日本使节面前以文章和书法来展现个人才华;陈克宽身名虽不及先前两任显著,却在宁波履职时兼署海道并采取预防“衅隙”措施。但日本地方实力大名的“争贡”趋势,使得浙江市舶司职官所担负的防范工作,比闽粤同行的难度更大。
关键词:陈民俊 黄相 陈克宽 王堂 中日关系
《明史·职官志》概称,市舶司“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谷之。”这是说,明代市舶司通过检查外国朝贡使团勘合真假、禁止外商与国内商人私下交易、向外国朝贡使团所带货物征税、指定牙商负责外商与内商交易、指定外国朝贡商人在官设宾馆居住等五个环节,来实施对外国朝贡贸易的管理。日本学者斯波义信由此认为,明代市舶司制度是一种防卫外交体制。《明史·食货志》又称,“海外诸国入贡,许附载方物与中国贸易。因设市舶司,置提举官以领之,所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衅隙也。”这里尤其强调了市舶司提举在管理海外国家朝贡贸易与防止中国商人不法贸易上的重要角色。然而,市舶司提举能否在“通夷情”与“抑奸商”方面来消除危害海防安全的“衅隙”,对市舶司提举的职场行为做具体研究就有必要。不过,《明实录》与《明会典》等官修史书对担任浙、闽、粤三地市舶提举的情况记载甚少。所幸,在宁波人张邦奇的个人文集中,略记有正德年间(1506-1521)浙江市舶司两位陈姓提举和嘉靖初期市舶中官赖恩行迹。为此,我们将以此为线索并结合其它中日文献,对正德时期浙江市舶司提举情况做一考察,以讨论明代市舶司管理的海外朝贡贸易及其所涉安全问题。
一、正德初年浙江市舶司提举陈民俊
张邦奇(1484-1544),字常甫,号甬川,浙江鄞县人,弘治十八年(1505)进士,初任翰林院庶吉士以及检讨,后出任湖广提学副使。“在任三四年,诸生竞劝。时世宗方为兴世子,献皇遣就试。乃特设两案,己居北而使世子居南。文成,送入学。世宗由此知邦奇。”嘉靖初年,邦奇提学四川,后历任南京祭酒、南京吏部右侍郎、掌翰林院事、掌詹事府事、礼部尚书、南京吏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病逝后嘉靖皇帝赠太子太保,谥文定。在张邦奇的个人文集中,收录有他先后为正德年间宁波文人送别两位浙江市舶司提举所写的诗序,诗序中对这两位市舶司提举的履职情况有所记载。
我们先看记述第一位市舶司提举的诗序,序文标题为《西亭饯别诗序》:
唐宋设市舶使,间或领于州郡,兼于转运。已而专置提举诸司不复预,然犹废置不常。而两浙提举之司,在宋已称简靖。我国家威德旁流,极天所覆,绝海岛夷,往往帆飓修职贡。明州滨东海,日本夷舶之来于是焉止,故朝廷命中贵主其事。而提举市舶之职,率选科目胄监士为之,盖重边隅,柔远人,清货贿,势不可以不慎。然闽广之地,富商远贾,帆樯如栉,物货浩繁,应无虚日。而日本之夷,朝贡无常期,十数年间,仅一再至。虽淫工巧技,委载如山,而率以其异物博同至物。其供应之节,控驭之方,掌于郡守,犒待之仪。贡输之数,主于中官,职提司者不过检视之而已。士之清修而恬静者,亦乐为之。盖当重熙累洽,海不扬波之日,坐镇边隅,而宣清穆之风于万里外国,纳肃慎之矢,来越裳之雉,昭圣天子威德于无疆,其职恶可谓不重邪。而事简地清,而上无所为督过,而下无怨讪之虞,故任是者苟检慎而不扰,往往不数载间,辄超擢以去,况纯德廉行如陈君者哉。君闽南俊士,自游郡庠,名称已播南服。弘治乙卯领乡荐,卒业太学,官于兹土,虽其素履厚畜,未获大施,而积德养望为发轫地者,固当在此。况四明之士,又交贤而并誉之哉。吾见受知当道,辞荒辄而腾霄汉之表,以大霈其汪濊之泽者有日也。既越三载,考绩之京,吾乡大夫士饯之郡西之亭,咸曰是行也,虽来必不久淹是矣,乃各为诗歌以声其情焉,而属予为序。
上述文字,张邦奇虽涉及唐宋时期市舶使历史,但主要内容还在于介绍明代浙江市舶司基本情况:(一)明州(宁波旧称)在明代已为日本贡使的专门入境港口,朝廷设置中官(太监)来主持市舶司事务。而市舶太监掌管外国朝贡物品输入事务,体现了明朝皇帝对外国朝贡贸易事务的重视和对市舶司的管理意志。据现代学者考察,正德年间曾经担任浙江市舶司的市舶太监有两位,正德前期为崔瑶,正德后期为王堂。(二)明代市舶司提举的人选一般是由通过科举考试之士和国子监出身的生员担任(“提举市舶之职,率选科目胄监士为之”)。根据明朝职官制度,市舶提举司设“提举一人,从五品;副提举二人,从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不过,由于有市舶太监主持市舶司政务,作为文官的提举在市舶司只是负责查验人员与货物(“职提举司者不过检视而已”),已属官场闲差。尤其是浙江市舶司,由于规定日本十年一贡,浙江市舶司提举所做的事更少。然而,这对于喜欢清静的读书求仕之人来说,反而愿意担任此职(“士之清修而恬静者,亦乐为之”)。(三)浙江市舶司提举由于是闲职,在职场上与上下级官员打交道,一般不会出现得罪别人的状况。所以,担任浙江市舶司提举的官员只要三年任期一满,一般容易得到好评,官职多能得到晋升(“上无所为督过,而下无怨讪之虞,故任是者苟检慎而不扰,往往不数载间,辄超擢以去”)。
而张邦奇笔下的第一位浙江市舶司提举,姓陈,为“闽南俊士,自游郡庠,名称已播南服。弘治乙卯领乡荐,卒业太学,官于兹土”。据另一位宁波士大夫李堂(1462-1524,曾官至工部右侍郎)在《赠市舶提举司正陈君考绩之京序》中介绍,“吾浙市舶提举司正龙溪陈君民俊,涖任之三年,将献绩于天官”,可知这位市舶司提举姓名为陈民俊,为漳州龙溪人。根据张邦奇所记,陈民俊是在弘治八年(乙卯年,1495)进入国学学习,李堂序文也说“陈君以乙卯贡士卒业”。而据《明弘治八年乙卯科福建乡试录》记载,该年乡试第三十七名为陈魁,为漳州府学生。其中,该年漳州府中式者有七人,而在府学中式的龙溪县人则有陈魁、洪異、陈文祥、苏霄等四人。那么,这位陈魁是否就是张邦奇和李堂所说的陈民俊呢?据嘉靖《龙溪县志》记载,“陈魁,由府学生中,初授宁波市舶提举,升大理府同知。”从陈魁的县籍、府学生中乡试和最初担任市舶司提举的情况看,显然张邦奇和李堂所记的“陈民俊”就是漳州府志和龙溪县志中所记载的“陈魁”,民俊可能为陈魁的字号。那么,他是何时从国子监毕业并被授予浙江市舶司提举的呢?根据明朝对国子监监生的授官制度,他们被授予官职,必须经历在监学习完成积分与分派到各衙门历练政事两个阶段。按照洪武十六年(1383)规定,生员进入国子监学习划分为升堂(三等学堂)积分考试制,最快的“超越异常者”也需要近五年左右时间才能完成学业积分;而生员的历事阶段,则是从洪武时的三个月到后来延长至三五年不等。及至弘治十七年,仍有人奏称国子监生的正历写本和出差时间过长,造成监生的雍塞淹滞情况严重。一般来说,国子监生从入监到拨出为官大约需要十年左右时间。另外,根据明朝制度,通过选拨得官的国子监生,外任地方官者通常出任六品以下官。但根据李堂记载,陈民俊为“市舶提举司正”,应该是一出国学之门就担任了从五品的提举。所以李堂在文中说,陈民俊“需选初试即为大夫,握符统属,仕亦荣矣”,这里的“握符统属”也说明他获得正职。那么,陈民俊是何时来浙江市舶司担任提举的呢?陈民俊作为优秀国子监生,如果从进入国子监学习到选拨任官大约经过八年左右的学习和历练过程,那么陈民俊来宁波任职的时间大约在弘治十六年(1503)左右。不巧,孝宗皇帝在第三年五月去世,其长子厚照继位,是为武宗(年号“正德”)。也就是说,陈民俊来宁波担任浙江市舶司提举大约在弘治末与正德初之时(1503-1506),其任上正好经历孝宗去世和武宗登基重大事件。此时,张邦奇作为弘治十八年进士,可能在科举考试前于家乡对陈民俊有初步了解;而当宁波士大夫为陈民俊饯宴赋诗送别后,他们邀请张邦奇这位不久进入翰林院的本地精英为他们的送别诗作序,可能是为体现宁波文人的知识高度和对陈民俊本人的重视程度。因为从这篇《西亭饯别诗序》内容看,张邦奇对陈民俊本人缺乏具体了解,“诗序”可能受宁波同乡所托请。
张邦奇在诗序中说,“四明之士又交贤而并誉”陈民俊,看来陈民俊在宁波任职期间与当地士人多有交往并获得较高评价。张邦奇作为皇帝身边的翰林院官员,也在序中不忘安慰这位担任闲职的陈民俊,在宁波虽未有机会施展自己的政治抱负,但政治仕途从此可以有个良好开端(“虽其素履厚蓄,未获大施,积德养望为发轫地者,固当在此”)。李堂也在文中称,“君以恬性雅资,适符官况,采之监司,达之台省久矣”。就是说,陈民俊的才华早为中央和地方官员所了解,离任宁波后的晋升将是必然。宁波士大夫选择在西亭为陈民俊设宴饯别送行,据宋人记载,西亭最初由王安石建于庆历年间(1041-1048)所建,为王荆公读书处,这也成为文人雅士聚会最佳场所,依明人记载,它位于鄞县县治西。
二、正德末年浙江市舶司副提举陈克宽
数年后,宁波士大夫又在西亭聚会,为另一位浙江市舶司提举官陈克宽送行。与前一篇诗序不同,张邦奇在《后西亭饯别诗序》中对陈克宽在甬履职情况则有简要记载:
甬东为海岸孤绝处,鲛门虎蹲古称天险,高丽、日本、暹罗诸蕃航海朝贡者,皆抵此登陆,水陆之间,异服上下防守,固宜加慎。而海乡之民,以沧溟为菑畲。每岁孟夏以后大舶数百艘,乘风挂帆,蔽大洋而下。而台、温、汀、漳诸处海贾,往往相追逐,出入蛟门中。国初以翁山险绝,以徙其民而空之,以绝寇源,虑患不为不深;并海要害置卫若所,又设巡海宪臣专领其事,制法不为不备。然当成化间,倭夷掠大嵩、霩衢,如履无人之境,虏财物子女,掉臂咍唉而去,况方今武备非曩昔比。而异方海贾,娴聣日熟,其可虞者又不止倭夷尔矣。市舶之设专司贡献,而近复兼与海道,则提举之司于海隅休戚,亦不得以非已所职,遂默默而已也。夫岛夷以朝贡为名,其来也理不可得而距(拒)。海隅之民恃海而食,其出也势不可得而圉,必使巡海宪臣恒驻蛟门之内,督率武弁慎封守而讥非常,则可以无患。不然,遥居数百里外,平时蠹弊则莫省刷,而卒然有警又不能以相及。至于菟去而嗾犬,羊亡而补牢,斯亦晚矣。陈君克宽以潜山著姓,卒业太学,官四明之提司,三载考绩将之京,明之缙绅士饯之郡西之亭,各为诗歌以嘉陈君。夫以君敦敏之资,加之以廉慎,以是见察于监司,书其考曰才,曰无过而上之铨曹,固足以循资而进。然君子居土则虑其民,况职业有相关者乎,其以吾所闻者告之当道闻之天子,为明州曲突徙薪,则岂特三载之绩云尔哉。明天子方聿新政令,凡海内休戚利弊,正所乐闻,适云龙之会,被非常之恩,将不在斯行乎。书以为西亭饯别诗序。
在这篇序文中,张邦奇重点阐述了宁波由海上贸易重要港口演变为海防重镇。宋元时期宁波港曾为中外海商贸易的重要港口,每年四月以后不少浙东海商从此扬帆出海贸易,而且还有浙南以及福建商也来此入港交易,另有高丽、日本、暹史贡船由此入港来华朝贡(“高丽、日本、暹罗诸蕃航海朝贡者皆抵此登陆”,“海乡之民,每岁孟夏以后大舶数百艘乘风挂帆,蔽大洋而下。而台、温、汀、漳诸处海贾,往往相追逐,出入蛟门中”)。然而,宁波自明朝开国以来,由于防倭的缘故已成为海防重镇,朝廷不但迁移翁山等地居民往内地居住,而且就地设立一些海防卫所,并设置巡海官专管海防事务(“国初以翁山险绝,以徙其民而空之,以绝寇源,虑患不为不深;并海要害置卫若所,又设巡海宪臣专领其事”)。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嘉靖时期《宁波府志》所记卫、所以及巡检司情况做进一步了解。当时,宁波府所辖之地设有四卫:“曰观海,曰定海,曰昌国,而宁波卫则附于郡城。卫之隙,置所者十:曰龙山,曰穿山,曰霩衢,曰大嵩,曰钱仓,曰爵溪,曰石浦前、后所,舟山则悬峙海中,而中中、中左二所在焉。所之隙,置巡检司一十有九:曰螺峰,曰岑江,曰岱山,曰宝陀(四司环置舟山之四面,隶宁波府),曰甬东,曰大嵩(隶鄞县),曰松浦,曰向头(隶慈溪),曰鲒琦,曰塔山(隶奉化),曰长山,曰穿山,曰霞屿,曰管界,曰太平(隶定海),曰爵溪,曰陈山,曰石浦,曰赵奥(隶象山),莫不因山堑谷,崇其垣墉,陈列兵士,以御非常。”尽管明朝海防措施设计如此严密,成化初年仍发生倭寇袭击大嵩等巡检司而肆意剽掠沿海的恶性事件(“当成化间,倭夷掠大嵩、霩衢,如履无人之境,虏财物子女,掉臂咍唉而去”)。而倭寇入侵之所以得逞,据成化年间“浙江定海卫副千户王铠言:倭夷奸谲,时来剽掠海边,见官军追捕,乃阳为入贡,伺虚则掩袭边境。往者,大嵩尝被其毒。”即倭寇在入侵时佯扮朝贡使臣,以迷惑明朝官军而伺机突袭。倭寇的这种伪装,也给浙江市舶司接待日本朝贡使节工作带来挑战,在甄别来者身份时即要做好防备。
此时的浙东海防问题,根据张邦奇的观察和记载,又不止倭寇一种势力的挑战,还有“异方海贾,娴聣日熟,其可虞者又不止倭夷尔矣。”这里所说的“异方海贾”,究竟“异方”是哪国?张氏并未言明,有可能来自他并不知名的国家。那么,这个张邦奇不知名的国家有可能就是葡萄牙。有学者根据西方文献曾确认,葡萄牙人于1518年(明朝正德十三年)开始来到浙江舟山的双屿,并在此寻求贸易。在张邦奇看来,日本人以朝贡为名前来浙江很难拒绝,而沿海百姓依海谋生也断难封禁,这就需要负责海防事务的“巡海宪臣”要常驻海岛,以督促卫所等武弁人员对海洋防守常备不懈。这里所说的“巡海宪臣”,是指“巡海副使”。据学者考察,浙江巡海副使是在天顺四年(1460年)设立,由浙江按察副使出任,其职掌在于“经略海防,简练水陆官兵,处备粮饷之事;凡墩台、关堡、船只、器械,时督其属而饬治之;如有怠玩弗虔及作奸犯科者,以宪令纠治之;凡夷寇告警及境有草窃,大者则督兵剿之,小则捕而诛之;凡战守之事,胥与总兵同之,其重大者则以白于抚按,诹之三司,协议而后行之。”此前,浙江巡海副使驻宁波。但在张邦奇看来,浙东海防形势严峻,巡海副使应该迁驻海岛以使海防重心前移(“必使巡海宪臣恒驻蛟门之内,督率武弁慎封守而讥非常,则可以无患”)。
张邦奇在序文中还指出,“市舶之设专司贡献,而近复兼与海道,则提举之司于海隅休戚,亦不得以非已所职。”据此来看,浙江市舶司提举在最近则兼职浙江海道副使。而海道副使一般由省提刑按察司副使或佥事担任,副使官秩为正四品,佥事官秩为正五品。作为从六品的市舶司副提举兼理海道,显然是临时之举,应与海防形势有关。前已有述,张邦奇说宁波沿海有“异方海贾,娴聣日熟,其可虞者又不止倭夷”;他又说,“巡海宪臣恒驻蛟门之内,督率武弁慎封守而讥非常,则可以无患”。而在浙江海道副使位缺的情况下,意味着陈克宽有可能到宁波海域巡视过海防。据学者考察,成化年间浙江市舶太监就曾提督过海道。而嘉靖初年的浙江市舶太监赖恩,也曾“间出巡海徼”。即使陈克宽未能去巡视海防,从明代嘉靖《宁波府志》中的郡治图看,“海道司”与“提举司”相邻,这也为陈克宽兼署海道事务提供了便近条件。
与对第一位陈姓提举的了解相比,张邦奇对第二位陈姓提举的乡籍和家庭背景更为熟悉一些:“陈君克宽以潜山著姓,卒业太学,官四明之提司,三载考绩将之京,明之缙绅士饯之郡西亭,各为诗歌以嘉陈君。”张邦奇在这里所介绍的陈克宽,在安徽潜山德星堂的《潜阳陈氏宗谱》中有对他的简要介绍:“东海公,旧本有传,今缺。行三,字克宽,号敬斋,拨贡生,明正德戊寅任浙江宁波府市舶司提举,升湖广武冈知州,诰授奉训大夫,进阶奉议大夫。寿八十七,生卒缺。”根据上述记载,陈克宽为拨贡生出身。他应为潜山县学或者安庆府学第一名而被举荐参加国子监选拨,由此进入国子监学习。而他在国子监学习期间,也属于成绩优异者而得以通过吏部铨选得官。陈克宽是在正德戊寅年(十三年,1518年)来宁波任浙江市舶司任职,根据前面介绍的国子监生最初任官为六品以下的制度,他应被授予副提举(从六品)之职。依据明朝有关外官考满制度,外官三年一朝,参加考满,“朝以辰、戌、丑、未年,前期移抚按官,各综其属三年内功过状,注考汇送,覆核,以定黜陟”。据此,他应该属于庚辰年(正德十五年,1520年)参加进京考满者。张邦奇还在诗序中明确记载,“明天子方聿新政令,凡海内休戚利弊,正所乐闻,适云龙之会,被非常之恩,将不在斯行乎。”据此可知,陈克宽赴京考满的时间应是在正德十六年三月以后,因为正德皇帝正是在此年三月“崩于豹房”,而遗诏由兴献王长子嗣位。明朝外官进京参加考满,三年为初考,六年称再考,九年曰通考。陈克宽在宁波任职从正德十三年到正德十六年,时间上正好三年,参加考满,应属初考;而从《潜阳陈氏宗谱》对陈克宽的记载情况看,他是从浙江市舶司履职后到湖广武冈担任知州,知州的品秩为从五品,市舶司提举的品秩也为从五品。可以推定,陈克宽在浙江市舶司任职应是副提举(从六品),这才属于考满晋升。
张邦奇对于陈克宽在浙江市舶司的履职表现也给予了很高评价:“夫以君敦敏之资,加之以廉慎,以是见察于监司,书其考曰才,曰无过而上之铨曹,固足以循资以进。然君子居土则虑其民,况职业有相关者乎,其以吾所闻者告之当道闻之天子,为明州曲突徙薪,则岂特三载之绩云尔哉。”文中所说的“敦敏之资”,应指陈克宽为人诚实而观察问题敏锐的禀赋;而“廉慎”,则是指他操守廉洁而处理政事细心务实的素质;“居土则虑其民”一语,说明陈克宽在浙江市舶司任官三年曾为宁波民众着想。陈克宽究竟为宁波之民所虑何事?张邦奇并未明言,只是说与其“职业有相关者”。前已有述,市舶司提举官的使命是管理海外国家的朝贡贸易,“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衅隙也”。但在陈克宽担任浙江市舶司副提举时,并无日本朝贡使团来宁波。而张邦奇还说陈克宽“为明州曲突徙薪”,他的政绩“岂特三载之绩云尔哉!”就是说,张邦奇认为陈克宽在宁波的政绩超出了三年应做之事。究为何事?限于史料,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我们可以从陈克宽上任之前日本朝贡使团在浙江的境遇及其所暴露的问题,对他的履职行为做一推测。
三、正德年间日本朝贡与市舶司提举黄相和中官王堂的角色
正德年间,先后有两批日本朝贡船队抵达明朝。第一批一艘日本朝贡船于四年(1509)春抵达宁波,使者为细川高国(阿波、摄津等领地的武氏家族,时为日本室町幕府右京大夫,拥有堺港)委派的宋素卿。本来,日本幕府将军决定将明朝限定的三艘朝贡船只,分配给大内义兴(周防等领地的武氏家族,时为日本室町幕府左京大夫,拥有博多港)二艘和细川氏一艘。但细川氏并不满意,又向将军申请了一道勘合,增发一艘并让宋素卿领船提前出发,所以仅带来弘治勘合却没有国王(室町幕府将军被明朝认为国王)表文。“礼部奏:日本国进贡方物,例三船,今止一船,所赏银币宜节为三之一,且无表文,止咨本部,赐敕与否,请上裁。得旨:勿写敕,所司移文答之。”五年四月,宁波地方官报告朝廷:“日本国使臣宋素卿本名朱缟,浙江鄞县人,弘治间潜随日本使臣汤四五郎逃去,国王宠爱之,纳为壻(婿),官至纲司,易今名,至是充正使来贡。族人尚识其状貌,每伺隙以私语通素卿,辄以金银馈之,乡人发其事,守臣以闻。下礼部议,素卿以中国之民潜从外夷,法当究治,但既为使臣,若拘留禁制,恐失外夷来贡之心,致生他隙,宜宣谕德威,遣之还国。”明朝对于宁波地方官关于宋素卿原是鄞县逃民的报告,考虑他已是日本使臣身份,出于“怀柔远人”目的而没有追究他的违禁出国罪行。而朱缟当年逃往日本,据明人记载,则是由于担任牙商的叔叔朱澄欠日本朝贡商人汤四五郎的刀扇货款而不能偿还,遂以“秀惠善歌”的侄子朱缟作为人质带至日本,朱缟并改名为宋素卿。而日本细川氏则利用宋素卿的语言和社交能力优势,委任他为纲司并领船提前入明朝贡。
第二批抵达宁波的日本朝贡船队(共三艘六百余人),因两次遭遇海风,才于正德六年六月抵达宁波,正使为著名禅僧了庵桂悟(1425-1514)。了庵桂悟入明朝贡期间,还曾在宁波育王山广利寺担任主持(名誉),浙江市舶司提举黄相还专门为他写了一篇《日东了庵禅师转职育王寺疏并序》,称“了庵异域丛林之彦也,僧腊八十余,龙眉鹤发,动止雅恂,尤不苟于言笑。清斋习静之余,默究经典秘义而已。”不过,这支日本朝贡船队在抵达宁波海岸时,作为正使的了庵桂悟任务颇重。正德六年六月廿三日,“三船从人”(三船船员)向了庵桂悟报告:“谨呈上正使堂上老师大禅师法座下:篷破舡漏湿烂朝贡物件,麻缆久沉水底将不堪虫,亦深蠹薄板,不堪恐惧也。郁蒸之际,仆等所贮海獭皮毛悉可脱落,其费考之,太半一人及百万钱,况顷者着船之辈,鼠窃狗盗未较其多少矣。……伏承老公公曰,廿四五日可出赐行李,欢喜无极矣,偻(搂)指以待焉。官命复迟迟,则如何乎?腐损贡物,荡尽财产,他日必受诛戮,死小国、死大国,其死一也。曾闻古有毁垣纳币赋之事,谚云有例攀例,仆等亦自破封印,可收取物件,谨闻命照亮。”根据日本船员报告所述,这只船队在航海过程中,一些货物受潮,急需进城卸货。为此,了庵桂悟即向浙江市舶司发出公文:“谨呈:船只到岸经数日,欠货船人夫,不能入城,虽有郑通事在此,夫船亦无之,三伴送大人不见一人来顾,不知何义也。虽五七日可迟之,恐违老公公命令也,胜康辈惟仰老公公为父母,老公公不差伴官管,吾货物谁能主之乎?希早遣官吏寻夫船,使吾辈早得入城,是所感也。谨呈,右短疏郑通事制之。”按:文中的“郑通事”,应是明朝派到日本贡船上的翻译,日本贡使在他的帮助下完成了这篇公文。据此,我们推测日本船队应停靠在甬江口附近的定海(今镇海区)泊口,在此等候通知由甬江进入宁波城。文中的“老公公”,则是对浙江市舶中官的称呼,此时浙江市舶中官为王堂。由于船队还没有接到进入宁波城的指令,了庵桂悟出于船货安全的考虑,在郑通事的帮助下向市舶中官王堂提出了进城请求。
而以了庵桂悟为正使的日本朝贡使团在登陆入城以后,遭遇的问题接踵而至,首先是朝贡使团不能进京问题。本来,日本使团就抱怨,成化“年中进京三百余人”,到“弘治八年例”,“进京五十人,其余不遂赴京之望”。而正德七年二月,朝廷却通知浙江地方官员:“今山东、直隶盗贼充斥,恐夷使遇之”,其“所贡暂贮布政司库,收其表文。”这是由于明朝发生刘六、刘七等人起义,山东等地成为战场。明朝考虑日本了庵桂悟使团的安全,终止了他们进京行动。可能日本使团已从浙江向北进发,所以接着有“礼、兵二部会议,请敕南京守备官即所在如例宴赏,遣回。从之。仍令附进方物,亦给全价,毋阻远人效顺之意。”明武宗接受了礼、兵二部官员的意见,下令南京守备官根据前次定例来接待并赏赐日本使团,并安排日本人返回到浙江,另外对他们所带来的货物也给予全价收买。
然而,双方在收购日本刀具价格上又分歧较大,是按弘治八年每件刀具以一千八百文价格收购,还是按弘治九年每件刀具以三百文价格收买?在浙江布政司决定按弘治九年例进行收买后,日本使团随即提出异议:“蒙圣旨,国王附搭、使臣自进刀都准进收,后不为例。刀价依弘治年间支给,则是弘治八年、九年例并行之。悟(按:即了庵桂悟)等仰荷圣主大恩,可以全归国,不胜喜跃。今承布政司文书,舍弘治八年一千八百文例,止用弘治九年三百文(例),我辈于南京取用四号船例,何其异哉?圣旨亦宣用弘治年间例,未尝舍八年例而取九年(例),何故布政司大人独错会圣旨,专用九年例欲行之乎?”按:文中的所称的“四号船例”,是指正德四年入明的宋素卿船队,当时每把刀具是按三百文进行收买。为何明朝要收买日本人所带刀具?本来,洪武年间已将刀槊与兵器一起列为禁控物品。到永乐时期,明成祖为怀柔日本,准许日本使节携带刀具入明贸易。为了防止刀具这类物品流向社会,明成祖敕令官方按值全部收买。后来,明朝由于财政困难,加上15世纪后半期以来钱法出现问题,而日本使团所带刀具的数量又在增加,明朝不得不对日本使团所带来的刀具在收买时进行价格下调。由此,日本使团中掌管货物的“居座”光悦等人立即呈文表示;刀价若按三百文,归国后“国王必责……辱我命于大国,其罪孰大焉!被诛戮也必矣。”不久,日本使团另一名掌管货物的“土官”胜康直接向浙江市舶中官王堂提出请求,告诉他若以每把三百文接收日本刀,他们回国必遭“伏罪”。而王堂则答付胜康:“我始来于此地,未知日本进贡事,与镇守府可议之。”按:文中的“镇守府”,是指当时浙江镇守太监刘璟。从后面日本使团继续为刀价交涉的情况看,浙江市舶太监与镇守太监并未同意增加刀价。明朝朝廷也表示,弘治九年刀价三百文已成定例,可增加白金赏赐。可是,日本使团表示:“决不敢收(白金赏赐)。苟不愁诉决断明白收领,归国必各被国王斩首可知矣,岂不可怜悯乎?或者上国嫌厌往来之繁,一旦弃小国积世禁贼之功,欲显拒绝之□(意),变例如此,则恐失我国王之心,废贡之事,他日海寇闻风复集,其罪谁当?伏愿奏达神圣皇帝垂尧舜之仁,宥万死之罪,赐复旧规,一则可释使臣之死,二则可使国王世世称臣奉贡不绝。如或旧例不复,是决欲绝贡事也。”于此可见,日本使团这次申诉的态度非常强硬:若不按原来的一千八百文旧例收买刀具≈决绝日本朝贡→海寇复来。这种交涉逻辑,是向明朝发出安全恫吓。有鉴于此,“浙江诸大人”随即通过“礼部老爹”与“鸿胪寺梁大人”“奏达圣聪”,乞“复旧例”,最后“已蒙全诺。”即明朝为了海防安全,不得不接受日本使团提出的每件刀具按一千八百文收买的要求。
日本使团遭遇的第三个重要问题,是与中国私商交易的货物及货款收付问题。据掌管货物的日本“土官”胜康说:“三船到津之日,高老官、孙瓒、潘五钦承命为卖买到宁波,副别人私易,是实自金石可坚,此系孙瓒付货物经三岁,自今年二月到此。”文中所说的“三船到津”,是指日本三艘朝贡船舶抵达宁波港;而“高老官、孙瓒、潘五钦承命”为买卖到宁波,说明他们是明朝官方指定的商人;而文中的“副别人私易”,“副”当为“付”,是说高孙潘仨人到宁波拿日本货物,再卖与其他商人。这说明,高老官仨人身份是官府指定的牙商(中间商)。他们在接受日本使团货物后,却一直未向日本朝贡使团支付货款。此外,孙瓒还与孙二、汪良佐仨人还欠日本总船头重秋的药材等货款五百余两,也是三年未还;杭州孙虚白(孙璨)老官则是接受重秋等人的“金子、钱子、红铜等付与约商事,虽经三年,无物所可还了”。日本土官胜康、总船头重秋多次向市舶中官王堂,对这些承销商提出控告。而王堂对这几位承销日货的牙商赖账不还与潜逃,竟听之任之,以致最后不了了之。日本了庵桂悟使团,从正德六年夏入境,到正德八年五月启程归国,因为明朝官府收购的刀价问题和浙江牙商拖欠货款问题,前后滞留浙江三年,显示出中日朝贡贸易形态的问题十分严重,尤其是官牙失去信用问题需要整顿。
从日本《壬申入明记》收存的了庵桂悟使团写给明朝方面30份文书的分布情况看,其中写给浙江市舶司太监王堂有14份(第1、4、8、10、13、16、17、19、21、22、23、24、25、26号文书),写给浙江布政司官员的有7份(第3、5、6、7、9、14、27号文书),写给浙江市舶司提举黄相的只有1份(第15号文书),写给浙江按察司主官1份(第11号文书),写给浙江镇守太监刘璟1份(第12号文书),写给明朝朝廷的也有1份(第2号文书),写给明朝礼部及鸿胪寺官员的则有3份(第28、29、30号文书),还有2份文书(第18、20号文书)是写给杭州商人孙虚白的。显然,这次日本了庵桂悟使团打交道的主要对象是浙江市舶司中官王堂,所涉事由,包括向他询问何时进入宁波城,刀具价格、捉拿高老官等仨人及其亲属还钱事、报告归国日期并请下令市舶司安排人夫搬运行李,另外还有一份文书是日本“土官”胜康送给王堂丁香五十斤、扇子十把时的信件,以感谢王堂的“接待”,“目我辈上岸入城,令赐官夫、运送行李货物”,并设“高宴”款待。而涉及浙江市舶司提举黄相则只有1份文书,是胜康等人向他报告所带刀剑柄鞘破损情况以及上送明朝收买数量问题。由此可见,黄相作为浙江市舶司提举在此只是负责检查收买日本货物质量的事务官,而管理日本朝贡贸易事务的主导权则由市舶中官王堂所掌控。
四、余论:正德年间浙江市舶司提举与海防安全
以上考察,我们得悉陈民俊、黄相、陈克宽仨人曾在正德年间先后担任过浙江市舶司提举或副提举。而在市舶中官主导市舶司的政治格局下,市舶司提举只是一份官场闲职。就他们仨人在宁波的职场表现来看,根据张邦奇和李堂的记载,陈民俊带着国子监优秀学生的光环来到宁波任职,可惜在他任职期间(大约在1503-1506年期间)并无日本朝贡使团抵甬(上一次日本朝贡使团入明,还是在1493-1496年间),他因此广交“四明之士”,并为考满晋升而积累人脉,此后他转升大理府同知(正五品)。第二位提举黄相来自福建莆田,参加弘治九年会试,排第二甲95人中的第27位,得到“赐进士出身”,是他们仨人中参加会试并取得功名者。而据明人何乔远《闽书》记载,“黄相,字弼甫,弘治进士,任南(京)户部郎中,起复至京,以不谒刘瑾,瑾矫旨罚俸,随谪浙江市舶提举。时瑾党方炽,有伪官校访事两浙者,相独按其伪。瑾诛,始拜九江守。”据此可见,黄相是因为不肯屈服于宦官刘瑾势力,由南京户部郎中(正五品)被贬到浙江市舶司担任提举(从五品)。此后,他则担任九江知府(正四品),属于超常晋升。不过,刘瑾在正德五年秋被诛后,黄相却在了庵桂悟入明期间(正德六年夏至八年夏)一直于宁波任职,因为黄相不仅为他写过《日东了庵禅师转职育王寺疏并序》(见前述),而且日本《壬申入明记》中的第15号文书中说,“土官胜康等谨呈:旧年刀剑八千把内,选择精致三千把进京。此时隶人散乱刀剑,其柄鞘摧破者最多,不能再装之,已为本国之虚费耳。前日所收刀不异矣,希再加装治以奉焉。否则叁百把之外,又费几百把乎?希蒙许诺,不然则想是似欲减刀剑员数者也。谨呈。(正德八年)二月 宁波府老大人黄座下”。按:文书递交对象“宁波府老大人黄座下”,查嘉靖《宁波府志》卷2“秩官表”,明朝正德六年至八年间担任宁波知府与同知的名单中并无黄姓官员,而文书内容则是关于明朝收买日本刀具数量和质量之事,这正是市舶司提举职掌所在。而从现有史料看,陈民俊和黄相在任市舶司提举期间,并未涉及海防事务。而从现有的日本文书看,黄相在市舶中官王堂掌控市舶司大权的情况下,日本使团成员也从未向他提出过追讨孙瓒等官牙还钱问题,显然他在市舶司只是一名有职无权的人物,更不能预防这些“奸商”可能带来的“衅隙”。
正德末年担任市舶司副提举的陈克宽,身名虽不及先前两任显著,但却兼署过海道事务,权力反而更大,为何如此,因相关史料缺乏,我们还不得而知。不过,根据宁波人张邦奇的观察,正德末年已有异方海贾来到浙江海域觊觎贸易,海防安全问题更为突出。敢于任事的他有可能被委托更多的任务,并有可能在署理海道事务时曾前往宁波海域巡海。所以,张邦奇认为陈克宽为“明州曲突徙薪”,并说他所做业绩还包括“与职业相关者”,这是否意味着他曾采取措施改善市舶司的管理呢?从正德前期日本了庵桂悟朝贡使团滞留浙江却一直要不到高老官等人所拖欠的货款问题看,陈克宽为了预防“外夷”构衅,就有可能借此更换官方指定的牙商。这既是他的职掌所在,也是确保此后中外商人公平交易与秩序稳定的重要条件,惟此才会是“岂特三载之绩云尔哉”!不过,陈克宽在全球化初潮已波及浙江海域时代,虽然他尽职尽责,但却不能改变明代市舶司制度的自身措施矛盾及其缺陷(明朝一方面用勘合、贡期等措施来限定外国朝贡行为,另一方面又用高价来收买外商所载货物,以体现“怀柔远人”,从而不可避免地促成外国商人在不到贡期就前来“朝贡”;这些外商若朝贡遇阻,则会驻泊在浙闽粤沿海岛屿以寻求走私贸易机会,这就损害了由“海禁”政策主导的明代海洋贸易秩序),也无法改变应仁之乱(1467—1477)后日本地方实力大名争贡的乱象。嘉靖二年(1523),浙江市舶司发生因日本使节内部矛盾而杀戳对方及明朝军民的重大事件,表面上是因市舶中官赖恩接待不公所引起,其实更是上述两种中日两国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由此而论,作为正德嘉靖之际浙江市舶司提举和提督中官,比起闽粤的同行们,他们在接待日本朝贡使团时所担负的防范工作,难度则更大。
【作者简介】
陈尚胜:山东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原载《海交史研究》2025年第2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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