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概况

研究会章程

 

中国海外交通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全称:中国海外交通史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for Maritime History Studies,缩写:CSMHS

第二条     本研究会的性质:本研究会是从事中国海外交通史领域研究的专业者、爱好者及和业余研究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旗帜鲜明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遵守社会道德,弘扬社会风尚。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文物局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住所设在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馆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讨论,繁荣学术研究,不定期举行研讨会,以检验、交流学术成果;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具有CN刊号的会刊《海交史研究》;

(三)组织编写海交史研究领域的学术论著;

(四)提供海交史领域的历史文化知识方面咨询服务;   

(五)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符合本团体业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本研究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中国海外交通史领域研究的个人或相关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后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研究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常务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1218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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